自然灾害救助(6类)救助对象补助标准

来源:安博体育    发布时间:2024-08-13 07:11:3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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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(一)对象。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人员。包括因自然灾害造成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,需由各级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(含非常住人口);一次灾害过程后,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、不需要转移安置,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,不能维持正常生活,需要政府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(含非常住人口)。

  (二)标准。紧急转移安置人员按20元/天·人的标准给予救助,救助期限结合实际灾害情况确定,原则上不超过15天;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员视其困难程度给予一定救助。

  (一)对象。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破损毁坏,无房可住、无生活来源、无自救能力(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),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、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(含非常住人口)。

  (二)标准。按20元/天·人的标准给予救助,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。

  (一)对象。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房子出现以下情形之一,靠自身能力没有办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。

  1.倒塌房屋,即因灾导致住宅整体结构塌落,或承担重量的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破损毁坏,一定要进行重建的房屋。

  2.严重损坏房屋,即因灾导致住宅多数承担重量的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,需采取排险措施、大修或局部拆除、无维修价值的房屋。

  3.一般损坏房屋,即因灾导致住宅多数承担重量的构件轻微裂缝,部分明显裂缝;个别非承担重量的构件严重破坏;需一般修理,采取安全措施后能够继续使用的房屋。

  因灾倒损的独立厨房、牲畜棚等辅助用房、活动房、工棚、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纳入倒塌、损坏住房恢复重建和维修资金补助范围。

  1.倒塌、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,按6000元/间的标准给予补助,4间及以上的补助25000元。

  2.一般损坏房屋维修,原则上不予补助;但对于损失程度大、且自救能力弱,可酌情给予补助。

  (一)对象。一是本年度因灾住房倒塌或损坏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;二是本年度因灾农经作物绝收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;三是本年度因灾伤病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;四是本年度因灾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。

  (一)帐篷发放。应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转移安置受灾人员,组织和动员受灾人员投亲靠友、邻里村民互帮或利用学校、闲置公房等进行安置。对于上述方式未能安置的受灾困难群众,应发放救灾帐篷进行临时安置,救灾帐篷(规格为12平方米)原则上每户受灾人员(一般3人)安排1顶;对家庭人数多于4人或少于2人的,可分性别按4人/顶安排帐篷集体居住。

  (二)棉被发放。对无房可住受灾人员按照1-2床/人的标准发放棉被;对其他临时转移安置人员,根据其受灾程度和家庭人口、困难程度等,原则上按1-2床/户的标准酌情安排发放。

  (三)折叠床发放。对无房可住受灾人员按照不低于1张/户的标准发放折叠床,优先满足老年人、孕妇、小孩等特殊困难人群的需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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